
2023年5月16日,欧盟SCCS发布关于儿童在化妆品中接触水杨酸甲酯的初步意见(SCCS/1654/23),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。此前在SCCS/1633/21意见中,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:对于6岁以下儿童来说,牙膏中水杨酸甲酯的最高安全浓度为2.52%。
1. 根据所提供的数据,并考虑到SCCS/1633/21的结论和总暴露量,SCCS是否认为对于0-3岁儿童来说,目前表1所列受监管的化妆品中水杨酸甲酯的最高安全浓度为0.02%(牙膏除外,最高可使用2.52%)?
参考编号  | 
          物质鉴定  | 
          限制  | 
         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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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名称/INN  | 
          通用名称  | 
          CAS号  | 
          EC号  | 
          产品类型和使用部位  | 
          最大使用浓度  | 
          其他  | 
         ||
a  | 
          b  | 
          c  | 
          d  | 
          e  | 
          f  | 
          g  | 
          h  | 
          i  | 
         
324  | 
          methyl 2-hydroxybenzoate 2-羟基苯甲酸甲酯  | 
          Methyl salicylate 水杨酸甲酯  | 
          119-36-8  | 
          204-317-7  | 
          (a)驻留类护肤品(面部彩妆、喷雾/气雾剂身体乳、喷雾/气雾剂除臭剂和水醇类香精除外)和驻留类发用产品(喷雾/气雾剂产品除外)  | 
          (a)0.06%  | 
          不得用于6岁以下儿童的制剂,但K“牙膏”除外  | 
          |
(b)面部彩妆(唇部产品、眼妆和卸妆产品除外)  | 
          (b)0.05%  | 
         |||||||
(c)眼妆和卸妆产品  | 
          (c)0.002%  | 
         |||||||
(d)驻留类发用产品(喷雾/气雾剂)  | 
          (d)0.009%  | 
         |||||||
(e)除臭喷雾/气雾剂  | 
          (e)0.003%  | 
         |||||||
(f)身体乳喷雾/气雾剂  | 
          (f)0.04%  | 
         |||||||
(g)冲洗型皮肤产品(手洗液除外)和冲洗型头发产品  | 
          (g)0.06%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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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h)洗手液  | 
          (h)0.6%  | 
         |||||||
(i)水醇基香精  | 
          (i)0.6%  | 
         |||||||
(j)唇部产品  | 
          (j)0.03%  | 
         |||||||
(k)牙膏  | 
          (k)2.52%  | 
         |||||||
(l)供6-10岁儿童使用的漱口水  | 
          (l)0.1%  | 
         |||||||
(m)供10岁以上儿童和成人使用的漱口水  | 
          (m)0.6%  | 
         |||||||
(n)口腔喷雾  | 
          (n)0.65%  | 
         |||||||
基于SCCS/1633/21的结论和总暴露量,SCCS认为在0.5-3岁儿童化妆品中,水杨酸甲酯在沐浴露、洗手液、洗发水、身体乳、面霜、护手霜和唇部产品的最高安全浓度为0.02%(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6个月以下儿童的具体数据,SCCS在本次安全评估中没有考虑这一年龄段)。
2. 根据所提供的数据,并考虑到SCCS/1633/21的结论和总暴露量,SCCS是否认为对于3-6岁儿童来说,水杨酸甲酯的浓度达到表1目前所列受管制化妆品的最高允许使用浓度时,是安全的(牙膏除外,可使用最高浓度为2.52%)?
基于SCCS/1633/21的结论和总暴露量,SCCS认为在表1所示的最大允许浓度范围内,在沐浴露、洗手液、洗发水、身体乳、面霜、护手霜、唇部产品、护发素使用水杨酸甲酯对于3-6岁儿童来说是安全的。在牙膏中的水杨酸甲酯最高安全浓度为2.52%。
由瑞旭集团自主研发的中国化妆品原料法规数据库(妆合规)查询信息显示:水杨酸甲酯CAS No. 119-36-8,常用作变性剂、芳香剂、口腔护理、舒缓剂,已纳入中国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(2021版),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为15%。
SCCS/1654/23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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